主題探討
壹、法源依據:
一、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二、土地法第103條第一項第一款: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契約年限屆滿,出租人收回使用。
三、各縣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
四、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貳、本所建議補償方式
一、合法建物係指依法興建或建築管理前興建完成之建物。
二、無法提出合法建物證明文件時,按拆遷補償辦法所訂補償標準百分之七十予以救濟。
三、以門牌為補償單位。
四、完成簽約後先發放20%補償費,搬遷後再發放80%補償費及新台幣10萬元搬遷費。
參、辦理流程
一、依門牌整理出補償戶資料,補償對象。
二、地主與承租戶協商補償辦法。
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現場丈量估價,並與住戶溝通估價方式,尋求建物最高補償金額。
四、發函住戶開說明會,就補償標準、補償金發放時間、應備文件及配合事項逐一說明與溝通(通常會再提一些優惠方式,或擇優補償)。
五、約定一定期限內進行簽約,發放20%補償金;辦理點交後,發放80%補償金 。
六、有使用執照建物需先辦理拆除執照,現場拍照留存。
七、檢附拆除後相片及申請書,向稅捐機關申請停徵房屋稅,地政機關申請房屋滅失登記。
肆、所需文件
一、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影本三份
二、房屋稅籍證明正本
三、便章
四、有建號(權狀)住戶需準備建物權狀正本
五、房屋設有他項權利(如抵押權)者,檢附他項權利權(抵押權)塗銷證明書
六、協議書
七、切結書
八、同意書
九、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
十、授權書
十一、電力、自來水、瓦斯、電信、網路、第四台等申請廢止證明影本
十二、匯入銀行戶頭存摺影本(需有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