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績一:新竹縣新豐鄉
壹、地點:新竹縣新豐鄉土地一筆
貳、發生原因:
客戶發現父親所屬房屋占用國有土地,欲加以購買。
參、解決之方式:
一、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一項第二款,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 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因此於105年1月申請國有土地承租。
二、承租一年後方可以租用地讓售的方式申請購買國有土地。
肆、圖例中藍色部分為「國有土地」。
壹、地點:新竹縣新豐鄉土地一筆
貳、發生原因:
客戶發現父親所屬房屋占用國有土地,欲加以購買。
參、解決之方式:
一、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一項第二款,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 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因此於105年1月申請國有土地承租。
二、承租一年後方可以租用地讓售的方式申請購買國有土地。
肆、圖例中藍色部分為「國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