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建築

主題探討

壹、法源依據:

       一、民法第796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二、民法第796-1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鄰地所有人),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損害賠償及土地購買)


貳、民法第796條成立要件

       一、越界建築人需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利用權人,如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等等。

       二、越界者需為房屋,例如:圍牆、儲藏室、豬舍、狗籠(舍)、房屋外搭蓋之廚廁、傭人房等,無民法第796條之適用,也就是需要拆除。

       三、領有建築執照或違章建築、建於地面、地下室或空間逾越,居有民法第796條之適用。

       四、需越界者僅為房屋之一部分。

       五、越界建築人需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越界建築人就其越界建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應負舉證責任。

       六、鄰地所有權人知其越界建築而不立即提出異議。


參、民法第796-1條成立要件

       一、通常公寓大廈方才適用。

       二、法官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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