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探討
壹、法源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
權利變換: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八條: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變更時,亦同。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條:
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前項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
貳、權利變換意義
一、係透過公開、公正的方式,處理相關權利人的產權、建物土地分配,以互助合作的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二、其精神類似立體之市地重劃或法制化的合建。
三、協議合建為私契,各戶條件不一;權利變換條件公開一致,且需經過審議。
四、市地重劃分回土地,權利變換則分回土地及房屋。
參、權利變換基本原則
一、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抵付共同負擔後,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二、權利變換範圍內道路、綠地等七項公共設施用地,由原有公有土地優先抵充。
三、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