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績二: 未訂立「書面契約」
壹、地點:新竹縣竹北市中興段
貳、發生原因:
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超過一年期限之不動產契約,未訂立「書面契約」所造成。
參、解決之方式:
一、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多次協議,多次無共識,再協議才達成共識。
二、情理與需求上解決,承租人年歲已大,拿到補償金後想另購土地,完成工廠與門市合一計畫,原本占有之土地無法辦理繼承,非長久之計。
壹、地點:新竹縣竹北市中興段
貳、發生原因:
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超過一年期限之不動產契約,未訂立「書面契約」所造成。
參、解決之方式:
一、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多次協議,多次無共識,再協議才達成共識。
二、情理與需求上解決,承租人年歲已大,拿到補償金後想另購土地,完成工廠與門市合一計畫,原本占有之土地無法辦理繼承,非長久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