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績一 :默示更新之規定
壹、地點:新竹縣竹北市嘉興路
貳、發生原因:
默示更新之規定(租期屆滿以後,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繳納租金,但雙方未續訂租約)。
參、解決之方式:
一、依民法第425條第二項,即買賣可破租賃情況,租賃期限超過五年或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若未經公證,可排除。
二、公開拍賣前一天,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協議,達成共識。以合法地上物加成補償,新建之大樓日後購屋折扣優惠。
肆、處理過程:
壹、地點:新竹縣竹北市嘉興路
貳、發生原因:
默示更新之規定(租期屆滿以後,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繳納租金,但雙方未續訂租約)。
參、解決之方式:
一、依民法第425條第二項,即買賣可破租賃情況,租賃期限超過五年或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若未經公證,可排除。
二、公開拍賣前一天,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協議,達成共識。以合法地上物加成補償,新建之大樓日後購屋折扣優惠。
肆、處理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