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限契約終止(土地)

實績一 :默示更新之規定

壹、地點:新竹縣竹北市嘉興路

貳、發生原因:

    默示更新之規定(租期屆滿以後,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繳納租金,但雙方未續訂租約)。

參、解決之方式:

         一、依民法第425條第二項,即買賣可破租賃情況,租賃期限超過五年或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若未經公證,可排除。

         二、公開拍賣前一天,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協議,達成共識。以合法地上物加成補償,新建之大樓日後購屋折扣優惠。

肆、處理過程:

案例一流程圖.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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