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探討
壹、法規整理
祭祀公業依法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者,其財產處分、設定負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
祭祀公業未成立法人,依法訂有規約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其規約規定辦理,若規約規定類似「本公業不動產之處分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表達,則視同無規定處分方式。
無規約者其不動產處分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辦理。
貳、所需同意比例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
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二、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三、依其規約規定之同意比例為之。
參、財產分配原則
當派下員系統分明時用房分(即應有部分)分,而派下員系統表當時未公告或不明時,則按派下員人頭分。以上方式較無爭議,但許多祭祀公業為求順利處分財產,也會有其他折衷方式處理。
肆、所需文件
一、會議記錄或同意書。
二、派下全員證明書(土地清冊、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
三、派下員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四、土地所有權狀
五、印鑑證明
六、所需文件以印鑑章用印
七、派下員大會會議記錄
八、規約
九、管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伍、其他事項
一、派下員死亡,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後,更新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派下員大會可以委託直系血親(有行為能力)或委託其他派下員出席,但每員只能接受一份委託書。
三、所需時間約三個月(含送公所備查及順利補正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