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探討
壹、法源依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貳、購買方式:
一、公開標售: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對象投標出售。
二、議價:與符合規定之對象,以不公開底價方式,依所議價格達底價之最高價格者得標。
三、讓售:與符合規定之特定對象,公開底價直接出售。
四、優先購買權:對於公開標售之最高價格,有依同一價格或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參、購買農田水利會土地(建築用地)注意事項:
一、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可供建築使用者,應作最有效處理及運用,其有相鄰之土地時,並應將相鄰之土地合併整體規劃。
二、可單獨建築之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分割供他人合併使用。
三、地形狹長、地界曲折、畸零之土地,得以整界交換產權方式調整為坵塊完整可單獨使用之土地。
肆、農田水利會土地為畸零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田水利會得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並應以議價方式為之:
一、面積未達自治法規所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
二、面積達自治法規所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與提出畸零地證明或合併使用證明文件之私有鄰地合併調整地形,依規定無法協議調整為二個建築基地。
伍、農田水利會土地為畸零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
一、面積達自治法規所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經通知鄰地所有權人限期提出畸零地或合併使用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
二、與私有鄰地(有提出畸零地證明或合併使用證明文件)合併調整地形,依規定可調整為二個以上之建築基地,該鄰地所有權人不願調整地形或經協議調整地形不成。(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三、面積未達自治法規所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經通知鄰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購,屆期未申購。
四、有數人爭購。
陸、可單獨建築之農田水利會土地處理方式:
一、自行開發。
二、公開招標與他人合建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共同開發。
三、與鄰地共同開發。
四、原街廓調整地形。
五、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得辦理公開標售。
柒、購買農田水利會土地所需文件:
填寫申請書,並檢送下列附件正本一式三份:
一、最近三個月內申購土地及四鄰土地登記謄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地籍圖謄本(比例尺1:500)。
三、現況實測圖(比例尺1:500),申請位置請著色,並標示地段地號、路名、路寬。
四、承購位置圖(地圖),申請位置請標示。
五、最近三個月內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一份。
六、申購會有土地,面積超過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請附縣市政府核發之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一份及現場照片一張。
七、不同意調整地形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