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績五:大陸配偶未取得身份證 壹、時間:102年5月貳、區位:新豐鄉池和段參、辦理過程簡述:三位繼承人,一筆土地一筆建物八筆扺押權,母親為大陸地區人民且尚未取得中華民國身份證,經討論溝通協商後由二位子女未成年繼承(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