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探討
壹、意義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指「新建」或「舊有合法」之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因建物所有權登記為首次登錄於登記簿並建立完整資料 之登記,故又俗稱「保存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要建物所有權人(起造人)提出申請才會登記,目前並無法令強制規定。
貳、要件
一、建物須合法
合法之建物才可以登記,所以違章建築不能登記。
二、基地須已完成登記
土地上已有建物者,應於土地所有權完成總登記後,使得為建物所有權登記。
三、須有基地使用權
建物起造人,須有基地之使用權方可建造建物,其使用權之來源,有所有權、地上權、典權、租賃權或使用同意書。
四、須辦妥建物第一次測量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得以經開業之建築師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測量成果圖」,直接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每建號20元規費),不在此限。
參、應備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三、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