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稅率及扣抵
一、遺產稅稅率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扣除額)、第十七條之一(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扣除額)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1200萬)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遺贈13) (98地政士)
1、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2、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3、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遺產稅=遺產淨額×遺產稅稅率
=(遺產總額-各項扣除額-免稅額)×10%
二、物價指數連動法
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之下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1、免稅額。(1200萬)
2、課稅級距金額。
3、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職業上之工具(50萬),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4、被繼承人之配偶(493萬)、直系血親卑親屬(50萬)、父母(123萬)、兄弟姊妹(50萬)、祖父母(50萬)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及殘障特別扣除額(618萬)。(遺贈12-1Ⅰ)
5、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遺贈12-1Ⅱ)
例題: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103年5月死亡,
其遺有雙親、配偶以及十五歲與十八歲的子女。請問依法其遺產總值不超過多少元,可不用繳納遺產稅?(仿96地政士)
答:
1、免稅額:1200萬元
2、雙親扣除額:123×2=246萬元
3、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4、十五歲子女扣除額:50+50×5=300萬元
5、十八歲子女扣除額:50+50×2=1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合計:1200+246+493+300+150+123=2512萬元
三、扣抵稅額
1、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遺贈11Ⅰ)
2、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遺贈11Ⅱ) (註:契稅不能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