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罰則
一、逾期未申報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四條(贈與稅申報期限)規定,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遺贈44) (98地政士)
二、漏報短漏
納稅義務人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贈與財產,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遺贈45)
三、逃漏稅額
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贈與稅者,除依贈與發生年度稅率重行核計補徵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遺贈46)
四、罰鍰最高限額
前三條規定之罰鍰,連同應徵之稅款,最多不得超過贈與總額。(遺贈47)
五、逾期未繳納
(1)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
(2)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遺贈51)
六、未繳清辦理移轉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條之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遺贈50)
七、滯納金
1、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遺贈51Ⅰ)
2、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遺贈51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