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信託之贈與稅
一、課徵條件
1、受益人為非委託人: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2、受益人變更為非委託人: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3、追加信託財產,致非委託人之信託利益之權益增加:
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遺贈5-1)
二、課徵時機
除規定之公益信託外,委託人有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應課徵贈與稅情形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遺贈24-1)
三、信託權利價值計算
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信託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2、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3、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4、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5、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遺贈10-2)
四、不計入贈與總額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遺贈20-1)
五、信託移轉,不課徵贈與稅之情形 (93地政士)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
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遺贈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