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稅率及扣抵
一、贈與稅稅率 (遺贈19Ⅰ) (98地政士)
1、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2、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3、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二、物價指數連動法
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之下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1、免稅額。
2、課稅級距金額。
3、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遺贈12-1Ⅱ)
三、扣抵規定
1、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贈與稅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財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遺贈11Ⅰ) (101地政士)
2、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遺贈19Ⅱ)